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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平,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375号原告吴志平。被告郑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平诉被告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志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志平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