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严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叶某,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严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叶某与被告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甲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