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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继军与向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继军,向闻,深圳市百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继军,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闻,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审被告深圳市百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龙珠三路光前工业区3、5、6栋。法定代表人向闻。上诉人姚继军因与被上诉人向闻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百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继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姚继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继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本院减半收取591.5元,由上诉人姚继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