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晓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东省普宁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金安花园2栋501房,雇用他人收购旧苹果品牌手机,在手机市场购买印有假冒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外壳等零配件对旧苹果手机翻新后对外销售牟利。2014年11月10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金安花园2栋501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现场缴获疑似假冒的苹果手机91台。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苹果手机中有66部系假冒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923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基本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供述称其使用深圳市福田区金安花园2栋501房,雇佣工人从事翻新手机活动,其翻新手机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其确认现场查获的91部手机中有66部是已经翻新过的手机,25部是没有后盖的旧手机;但辩称66部翻新过的手机中有部分购买回来时就已经翻新好了,采购的已翻新的手机准备直接销售,25部旧手机准备当二手机销售;翻新手机的销售价格是:苹果iPhone4手机每部300至400元,苹果iPhone4S手机每部600至700元,苹果iPhone5手机每部1200元,苹果iPhone5S手机每部1700元。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14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金安花园2栋501房,雇用他人收购旧苹果品牌手机,在手机市场购买印有“”和“”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后盖、外壳等零配件对旧苹果手机翻新后对外销售牟利。2014年11月10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金安花园2栋501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现场缴获印有“”和“”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66部,其中53部是被告人翻新的(包括苹果iPhone4手机16部,苹果iPhone4S手机11部,苹果iPhone5手机13部,苹果iPhone5S手机13部),同时查获旧苹果手机25部、假冒苹果手机后盖等配件及翻新工具一批。经查,上述查获的被告人翻新好的53部假冒苹果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2600元。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的假冒苹果手机、配件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詹某1、詹某2等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产价格鉴���结论书、鉴定文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翻新苹果手机的数量: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詹某1、詹某2的证言均证实,涉案查获的假冒苹果手机中有53部是其等翻新好的,有13部苹果iPhone5手机是被告人收回来还没有开始翻新的旧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查获的苹果手机中已经翻新好的有53部,在庭审阶段亦辩称查获的66部假冒苹果手机中有一部分是采购回来时就已经翻新过的。对于被告人翻新苹果手机的数量,被告人的供述稳定,且与证人詹某1、詹某2的证言吻合,可以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翻新苹果手机的数量为53部(其中苹果iPhone4手机16部,苹果iPhone4S手机11部,苹果iPhone5手机13部,苹果iPhone5S手机13部)。关于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翻新好的假冒苹果iPhone4手机的售价为600元,假冒苹果iPhone4S手机的售价为1000元,假冒苹果iPhone5手机的售价为1600元,假冒苹果iPhone5S手机的售价为2400元;在庭审阶段供述翻新好的假冒苹果iPhone4手机的售价为300至400元,假冒苹果iPhone4S手机的售价为600至700元,假冒苹果iPhone5手机的售价为1200元,假冒苹果iPhone5S手机的售价为1700元。证人詹某2的证言证实翻新好的假冒苹果iPhone4手机的售价为600元,假冒苹果iPhone4S手机的售价为1000元,假冒苹果iPhone5手机的售价为1600元,假冒苹果iPhone5S手机的售价为24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翻新的假冒苹果手机的销售价格的供述与证人詹某2的证言吻合,可以相互印证,本院采信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为计算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依据,假冒苹果iPhone4手机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600元,假冒苹果iPhone4S手机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1000元,假冒苹果iPhone5手机的销售��格是人民币1600元,假冒苹果iPhone5S手机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2400元。按上述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本案中被查获的被告人翻新好的53部假冒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72600元,该金额应认定为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假冒“”和“”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2600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当庭表示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