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小明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小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武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彭小明,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彭小明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背书人为黄莉莉、持票人为彭小明、票据号码为****、****、****、****、****的5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小明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向左斌审 判 员 唐 亮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