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衣光铭与被执行人姜勇、张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光铭,姜勇,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衣光铭,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姜勇,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淑华,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衣光铭与被执行人姜勇、张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张淑华退休金账户,再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8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