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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周江、周洲、周以恒、王楒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周江,周洲,周以恒,王楒源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地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负责人:蒲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新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江,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洲,女,200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周江,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以恒,男,201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周江,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冯爽,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楒源,男,200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冯爽,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江、周洲、周以恒、王楒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俊卿审判员  梅兴艳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