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97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晓林,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