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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97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晓林,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