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景梅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景梅,赤城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杜景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西城壕90号。法定代表人韩鲲,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杜景梅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玉涛审判员 徐 广审判员 吴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