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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景梅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景梅,赤城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82-1号原告杜景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西城壕90号。法定代表人韩鲲,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杜景梅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玉涛审判员  徐 广审判员  吴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