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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江彬与钟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江彬,钟阿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00号原告谢江彬,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阿婷,女,1993年9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江彬与被告钟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江彬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江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后收取87.5元,由原告谢江彬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