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趁节、赵月超等与赵月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趁节,赵月超,赵勤恋,赵月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赵趁节。原告赵月超。原告赵勤恋。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月强。委托代理人翟增运、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趁节、赵月超、赵勤恋与被告赵月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趁节、赵月超、赵勤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霞审判员 高江哲陪审员 刘亚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