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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郭时生、罗华伟、蒋淑贞、罗跃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郭时生,罗华伟,蒋淑贞,罗跃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伊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超轩,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时生,男。被告罗华伟,男。被告蒋淑贞,女。被告罗跃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诉被告郭时生、罗华伟、蒋淑贞、罗跃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肖和平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