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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赵 某 某 与 被 告 赵 某 甲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赵某某,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赵某甲,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