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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维与冯让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冯让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王维,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矿山职工,住址同上。系王维父亲。被告:冯让余,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王维诉被告冯让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的委托代理人魏兴奇、王军、被告冯让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维诉称:被告是原告雇佣的驾驶员。2014年5月8日5时40分左右,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和县石杨镇中山村委会东王村往陶烘村方向,中正矿业自建路(原东王水库撇洪渠埂)中正四矿北侧路段,为避让迎面来车与后方付某某驾驶(由南往北行驶)的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王某甲、王某乙)发生碰撞、碾压,导致付某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受伤,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本起交通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公交认字(2014)第1007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让余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皆无责任。原告为其所有的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122000元的交强险和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在本起事故中已经全部赔偿给受害方。另付某某、王某甲的近亲属和王某乙分别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对原告和被告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和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维赔偿王某甲、付某某近亲属324440.17元,诉讼费7500元,赔偿王某乙149137.59元,冯让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之外王维垫付了王某乙的医疗费用192745.22元。上述费用合计673822.98元。均已由原告支付。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795822.98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冯让余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673822.98元的30%,计202147元。另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冯让余辩称:事故发生及原告赔偿金额属实,我认为事故发生与车辆超载有很大关系,我是车主雇佣的驾驶员,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刑事谅解中,我已赔偿146000元给受害人家属,我已没有偿还能力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冯让余驾驶王维所有的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和县石杨镇中山村委会东王村往陶烘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正矿业自建路(原东王水库撇洪渠埂)中正四矿北侧路段,为避让迎面来车而向后倒车过程中,与后方付某某驾驶由南往北行驶的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王某甲、王某乙)发生碰撞、碾压,导致付某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本起交通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公交认字(2014)第1007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让余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不负责任。就民事赔偿部分,付某某、王某甲的近亲属、王某乙分别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43号、第00744号、(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外,王维分别赔偿王某甲近亲属87580.5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赔偿付某某近亲属236859.67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赔偿王某乙149137.59元;冯让余对王维赔偿的上述费用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本起事故中,王维共已向和县人民法院缴纳(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43号、第00744号民事判决中的294440元、(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中的149137.59元,合计443577.59元、诉讼费7500元、另外垫付了王某乙医疗费192745.22元,共643822.81元。冯让余为王维雇佣的驾驶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事故认定书、判决书、发票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冯让余作为王维雇佣的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未能尽到高度谨慎驾驶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王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维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在冯让余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有权向冯让余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至于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本院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冯让余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维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中王维已赔偿的总金额为:294440元+3000元+4500元+149137.59元+192745.22元=643822.81元,有缴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王维诉称另有30000元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冯让余承担20%即为:643822.81元×20%=128764.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让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维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28764.56元。二、驳回原告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王维负担1000元,被告冯让余负担1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88号案由:追偿权纠纷开庭时间:2015年9月15日8时30分开庭地点:第七法庭第一次开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员:张晓龙书记员:孙梅梅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王维的委托代理人魏兴奇、王军,到庭。被告:冯让余,到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2、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或宣告裁判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起立。3、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擅自发言、提问。5、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请开庭。审:请坐下。审:(敲法槌)全椒县人民法院二郎口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维诉被告冯让余追偿权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王维,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委会河张自然村2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8310136118。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矿山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626196305086110。系王维父亲。宣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让余,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铜井村老冯组14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7909107211。审: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执照、身份证等,在庭前已经经法庭核对无误。审: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各方当事人是否于开庭前三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代:收到。被告:收到。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晓龙独任审判,书记员孙梅梅担任本庭记录。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原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庭审理中,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了?原代:听清了。被告:听清了。审:当事人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庭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了告知和释明,本庭不再重复交待。请各方当事人配合本庭审理好本案。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代: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21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雇佣的驾驶员。2014年5月8日早晨,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和县石杨镇中山村委会东王村往陶烘村方向行驶,5时4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中正矿业自建路(原东王水库撇洪渠埂)中正四矿北侧路段,为避让迎面来车而向后倒车过程中,与后方付某某驾驶由南往北行驶的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王某甲、王某乙)发生碰撞、碾压,导致付某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受伤,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本起交通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公交认字(2014)第1007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让余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某、王某甲的近亲属和王某乙分别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对原告和被告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维赔偿王某甲近亲属87580.5元,冯让余对王维赔偿的87580.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王维、冯让余负担3000元。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维赔偿付某某近亲属236859.67元,冯让余对王维赔偿的236859.6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王维、冯让余负担4500元。以上赔偿款合计324440.17元和案件受理费7500元都由王维支付了。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维赔偿王某乙149137.59元,冯让余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之外王维垫付了王某乙的医疗费用192745.22元。上述费用合计324440.17+7500+149137.59+192745.22=673822.98元。原告为其所有的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122000元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在本起诉讼中已经全部赔偿给受害方,另外原告还要赔偿受害方673822.98元,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795822.98元。原告王维认为由于被告冯让余在雇佣活动中的重大过失,已经给原告造成近180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673822.98元的30%计202147元。综上,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具状,请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被告:事故发生及原告赔偿金额属实,我认为事故发生与车辆超载有很大关系,我是车主雇佣的驾驶员,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审:就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原代:没有补充。被告:没有补充。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举证、质证按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下面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的主体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目的:2014年5月8日发生的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及责任划分情况。证据三:兑现款和诉讼费收据。证明目的:和县法院两次判决后,原告向法院交兑现款294440元及30000元现金,诉讼费7500元。证据四:判决书三份。证明目的:三份判决书判决原告分别赔偿王某甲近亲属、付某某近亲属、王某乙各项损失情况,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7500元是原、被告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三份判决书推断,原、被告是雇佣关系,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五:王某乙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一组。证明目的:王某乙在南京儿童医院住院用去医疗费192745.22元,由王维垫付,不在上次法院判决范围之内,被告也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举证完毕。审: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审:被告方有无证据?被告:没有证据。审:双方有无互相发问的?原代:没有发问的。被告:没有发问的。审: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审:原告,诉状上诉请的673822.98元,至今你支付了受害人多少钱?原代:现金支付294440元,诉讼费支付7500元,另外给了30000元现金。第三次判决之后原告没有钱支付了,受害人家属已经申请法院执行。审:30000元是支付给谁的?原代:这30000元事故发生后交给受害方的,受害方打了收条,现在收条在和县法院。相关的材料庭后提交法庭。审:受害人王某乙的医疗费用了多少钱?原代:189263.92元和3481.24元的合计。审:涉事车辆是否改装?是否超载?原代:没有改装,是新车子。车辆当时是超载了。被告:不知道是否改装,是超载的。审:被告,你对车辆车载是否知情?被告:知道。审:车辆是否年审过?原代:年审过。审:车辆的情况被告冯让余是否清楚?被告:不记得了。审:被告驾龄是多少年?所持什么样的驾照?原代:A2照,多少年驾龄不清楚,原告王维本人知道。被告:2003年开始开车子,A2照。在为原告开车子之前我一直开半挂,2011年以后开始驾驶与原告所有车辆类似的重型自卸货车。审:原被告双方之间有无协议?原代:没有协议。被告:没有协议,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每月6000元。审:被告,你是否因此次事故受到刑事处罚?被告:拘留了80天。审:为达成刑事谅解,你支付了多少钱?被告:大概是146000元。审:事故是怎样发生的?被告:大概是凌晨4点,带一车砂子从南京到事故发生地行驶,对面来了一辆和我驾驶车子一样的重货车,为了避让我往后倒车。河埂上全是树加之天蒙蒙亮,视线不好,导致发生了事故。审:被告为原告开车子期间,原告每月收入多少?原代:每个月万把块钱。审:被告方为达成刑事谅解支付受害人亲属146000元,原告方是否知情?原代:可能有这回事。审:赔偿王某乙的各项损失149137.59元,原告是否支付给受害人?原代:没有支付,受害方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审:本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不作当庭认证,在裁判时一并认证。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先发言。原代:被告2003年开始驾驶作为老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造成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且负全责。被告具有重大过失,已被和县法院的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判决被告冯让余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在赔偿后,有权对被告进行追偿。考虑到车辆超载,只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审:下面由被告方发言。被告:车辆超载与交通事故有很大关系。审:双方有无补充?原代:即使超载,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超载、倒车时没有看清后方都可能造成事故发生。被告:车辆超载与交通事故有很大关系,如果不是超载我能及时发现,不会导致事故发生。审: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作最后陈述?原代: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判决。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代:同意调解。被告:同意调解。审:经过庭审调查,本庭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依法判决。庭审结束,休庭!当事人看笔录,如无误签字。如有缺漏、误记之处可补正。(敲法槌)原告:被告:审判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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