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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甘金莲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金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甘金莲。申请人甘金莲要求宣告莫桂雄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甘金莲诉称,1994年7月18日上午7时许,申请人的丈夫莫桂雄在梧州市西堤路淀粉厂(即现在的西堤三路松脂厂)附近等待取淀粉废渣时,因事与一伙人打架跌落西江河里,至今未回家。当时报案于大塘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也在西江河搜索过,但都未见莫桂雄。莫桂雄已失踪数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莫桂雄死亡。经查,莫桂雄是申请人甘金莲的丈夫,广西梧州市人,失踪前住梧州市长洲区。莫桂雄从1994年7月份开始至今下落不明。梧州市长洲区新兴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出具证明证实莫桂雄从1994年7月20日失踪至今;梧州市长洲区新兴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证明证实莫桂雄至今二十多年无音信;梧州市公安局大塘派出所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证实莫桂雄从1994年7月份开始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莫桂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莫桂雄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莫桂雄从1994年7月份开始至今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莫桂雄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莫桂雄至今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甘金莲作为莫桂雄的妻子,现申请宣告莫桂雄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莫桂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