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贺州市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罗树钦、陈亚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89号原告贺州市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袁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仕冠,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树钦。被告陈亚好。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州市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树钦、陈亚好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桂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