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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文成与张亚臣、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成,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张文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成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