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毅诉德阳市润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市和生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毅,德阳市润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市和生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570号申请人王毅委托代理人王磊被申请人德阳市润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泰山南路256号丽阳天下一期C-2幢2-2-2号。法定代表人何银民被申请人德阳市和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峨眉山南路三段7号。法定代表人何银民申请人王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润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市和生典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毅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润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德阳市和生典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王毅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长湖街176号1栋3-2-3号4-2-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0561/1-1号);申请人王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