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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捧只、刘相瑞与杨六妮、姬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捧只,刘相瑞,杨六妮,姬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捧只,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相瑞,男,汉族。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六妮,女,汉族。原审被告姬永鹏,男,汉族。上诉人张捧只、刘相瑞因与被上诉人杨六妮、原审被告姬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捧只及委托代理人刘燕冰,被上诉人杨六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姬永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捧只、刘相瑞系夫妻关系,姬永鹏系张捧只、刘相瑞女婿。2011年11月6日、2011年12月10日、和2011年12月12日,被告刘相瑞和张捧只分别向原告杨六妮借款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均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出具借条三张,借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月息2分,期限6个月,借款人:刘相瑞。2011年11月6日”、“今借到杨六妮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2分,期限半年,小写20000元,借款人:张捧只。2011年12月10日”和“今借到杨六妮人民币叁万元整,月息2分,期限半年,小写30000元,借款人:张捧只。2011年12月1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后张捧只、刘相瑞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经协商以杨六妮为代表所有存户(大约200万)和张捧只达成协议,“一、至2011年年底还款壹拾万元;二、2013年5月底还清欠款,张捧只、刘相瑞“。2012年4月2日,姬永鹏曾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有张捧只借到杨五妮现金大约200万元(以具体欠条为准),由姬永鹏承担,直至全部还清为止,2012年4月2日,姬永鹏”。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捧只、刘相瑞向原告杨六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捧只偿还本金,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该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对该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捧只与被告刘相瑞为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姬永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姬永鹏主张过权利,因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捧只、刘相瑞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六妮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其中1万元利息从2011年11月6日起、2万元利息从2011年12月10日其、另外3万元利息从2011年12月12日起,均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张捧只、刘相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导致错误判决,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债权,应认定超时效;2、还款计划非我们书写,对方明知已把钱按照2.5分的利息放到了安阳隆骐置业公司,由于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不能进行处置,本案应在安阳隆骐置业公司清算后一并解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杨六妮答辩称,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姬永鹏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张捧只、刘相瑞上诉称,2012年7月30日的还款计划非其所写,但该还款计划上有张捧只的签名,张捧只、刘相瑞也未申请对该证据进行笔迹鉴定,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在该还款计划中约定2013年5月底还清欠款,被上诉人2015年4月21日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起诉不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张捧只、刘相瑞上诉称,已将钱款放到了安阳隆骐置业公司,对方明知。由于安阳隆骐置业公司涉及非法集资,不能进行处置,本案应该在安阳隆骐置业公司清算后一并解决,因张捧只、刘相瑞与安阳隆骐置业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张捧只、刘相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800元,均由上诉人张捧只、刘相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田 峥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