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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秦传军与王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传军,王付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547号原告秦传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付营,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传军诉被告王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秦传军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