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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常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程某某,男,51岁,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自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