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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汪某。被告宫某甲。委托代理人姚饶生,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某诉被告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宫某甲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某甲委托代理人姚饶生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离异带有一女,××××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宫某乙,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宫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宫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辆车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该车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另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宫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到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破裂,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由于婚生女宫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婚生女宫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至宫某乙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婚内期间购买的汽车车牌号为苏A×××××起亚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3500元。对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宫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宫某乙由原告汪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宫某甲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2015年11月、12月的抚养费,被告宫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16年1月起宫某甲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支付宫某乙抚养费3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苏A×××××起亚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汪某所有,汪某给付宫某甲35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61,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