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如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见被害人雷某某停放于大竹县某医院门诊部门口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大锁,遂将该车推至一小巷中,拆开外壳接通电源线将该电动车盗走供自己使用。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骑该车外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8月18日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2.5元。同时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电动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雷达芬。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雷某某购车收据及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竹价认鉴(2015)27号关于雷某某电动车被盗案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上述被盗电动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雷达芬,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