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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喜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红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