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喜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红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