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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尹肖宏、苏恺与王焕景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焕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肖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恺。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军,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焕景与被上诉人尹肖宏、苏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春担任审判长并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逄明福、代理审判员卞冬冬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焕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