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尹肖宏、苏恺与王焕景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焕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肖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恺。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军,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焕景与被上诉人尹肖宏、苏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春担任审判长并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逄明福、代理审判员卞冬冬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焕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