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晓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隆刑执字第4号罪犯李晓春,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水车镇长石村10组18号。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2015年9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隆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李晓春有期徒刑九个月。现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李晓春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晓春患有癫痫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晓春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