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柯某甲,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告柯某乙,女,生于1969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甲与被告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以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 跃人民陪审员 范绍刚人民陪审员 肖星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