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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仲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口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口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仲字第63号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口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莉,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口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万合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林,被上诉人口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吉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合兴公司请求撤销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68号裁决,主要理由为: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载庭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而德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庭未按法定程序自行调查取证,而是委托了仲裁委秘书处调查取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被申请人口田公司辩称,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委托仲裁秘书调查取证。德阳仲裁委仲裁庭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委托仲裁委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未违反法定程序。故万合兴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申请人万合兴公司提交了(2015)德仲字第6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3页、第4页的部分内容为:为查明事实,仲裁庭决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委托仲裁委秘书处于2015年8月6日赴阿坝州广播电视台、马尔康县广播电视台调查取证。用以证明仲裁庭委托仲裁委秘书处调查取证。经质证,被申请人口田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口田公司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4月30日,仲裁委受理了该案。2015年8月6日,仲裁庭委托该委秘书处赴阿坝州广播电视台、马尔康县广播电视台调查取证。调取了阿坝州电视台20**年8月7日出具的《关于德阳仲裁委员会调查函的回复》、马尔康县电视台盖章的《广告播出证明》、对阿坝州电视台工作人员韩玥珑作的调查笔录、韩玥珑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可以委托办案秘书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本案中,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时,委托仲裁委秘书处调查取证。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办案秘书收集证据。仲裁委秘书处系仲裁委所设的内部机构,办案秘书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仲裁庭委托秘书处,再由秘书处安排工作人员收集证据不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德仲字第6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万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家审 判 员  江 黔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