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卢经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经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191号罪犯卢经锋,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港北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经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2009年1月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6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经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度监狱表扬,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累计奖励分92.47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经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所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经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