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再轩与鹤峰捷星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杨再轩,无业。被告鹤峰捷星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太平镇(现在鹤峰县邬阳乡高峰村从事木本药材种植),组织机构代码:76065072-7。法定代表人温嘉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轩与被告鹤峰捷星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再轩负担。审判���于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