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安庆市三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长风轧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安庆市三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长风轧花有限公司,陈竹银,陈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三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长风轧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安庆市。被执行人:陈竹银。被执行人:陈竹芹。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安庆市三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长风轧花有限公司、陈竹银、陈竹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目前查出财产均不具备可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观民二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