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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吉、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祥、邹春辉、邹长青、刘锡玲、朱家璧、金洁、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吉,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邹祥,邹春辉,邹长青,刘锡玲,朱家璧,金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120-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姚得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吉,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邹吉,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锡玲,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邹祥,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邹春辉,女,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址XX。被执行人邹长青,男,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刘锡玲,女,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朱家璧,男,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金洁,女,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XX。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鑫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邹吉、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祥、邹春辉、邹长青、刘锡玲、朱家璧、金洁、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楼民城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邹吉、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祥、邹春辉、邹长青、刘锡玲、朱家璧、金洁、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后立即按照本院(2015)楼民城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吉、邹祥、邹春辉、邹长青、刘锡玲、朱家璧、金洁、岳阳吉祥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71593.76元,或扣留、提取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