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郭永锋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郭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9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平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永锋,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郭永锋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永锋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