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重庆香港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坤,重庆香港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王正坤,摄影师。委托代理人:于虹,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香港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法定代表人:杨南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坤诉被告重庆香港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坤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4000元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