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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刘燕华、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刘燕华,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93-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56号,(。负责人徐晓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克鹏,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畏,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燕华。被执行人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4号2幢2楼,(。法定代表人谢咏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天立,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燕华、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南扬商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刘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中行南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48844元及利息、滞纳金、复利(计算至2014年2月10日利息、滞纳金为74560.44元,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844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随本结清)。二、刘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中行南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204元。三、中行南长支行有权以车牌号为苏B×××××奔驰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6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及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万和担保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刘燕华应偿还的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和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燕华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刘燕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我院已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9608.4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刘燕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刘燕华、万和担保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