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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传志与被告胡其昌、余启龙、岳阳广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志,余启龙,胡其昌,岳阳广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刘传志,住******。被告余启龙,住******。被告胡其昌,住******。被告岳阳广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余启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志与被告胡其昌、余启龙、岳阳广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刘传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保全费1358元,共计3068元,由原告刘传志负担。审 判 长  陆曼曼人民陪审员  曾纪萍人民陪审员  谢正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费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