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建东与周淑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东,周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淑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建东与被执行人周淑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小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郑建东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900元,执行费93.5元。被执行人周淑贞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小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郑建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