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诉被告郭永杰、王素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383号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卫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宗明,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杰,男,汉族。被告王素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诉被告郭永杰、王素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