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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8月24日间,被告人廖某某在五华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利用扑克牌开设“三公”赌档并从中抽水,共抽水渔利5000多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聚众赌博,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廖某某的赌资1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法宁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