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桂珠诉何家平、何家兴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珠,何家平,何家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50号原告:何桂珠,女,1939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平,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何家兴,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珠与被告何家平、何家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何桂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家平、何家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桂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桂珠撤回对何家平、何家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