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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桂珠诉何家平、何家兴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珠,何家平,何家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50号原告:何桂珠,女,1939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平,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何家兴,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珠与被告何家平、何家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何桂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何家平、何家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桂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桂珠撤回对何家平、何家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