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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郑小中、毛彩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负责人杨向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长征(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客户经理),职员。被告郑小中,务工。被告毛彩霞,务工。被告廖枝有,务工。被告周琴芳,务工。被告蒙仙琴,务工。被告季建萍,务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林长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称,2014年5月20日与六被告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六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原告可以在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款项借给六被告,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六被告中的任何一人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它应付费用。同日,六被告分别从原告处借得现金人民币各5万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此后,被告郑小中、毛彩霞自2015年4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至2015年5月5日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770元。被告廖枝有、周琴芳自2015年4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至2015年5月5日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810元。被告蒙仙琴、季建萍2015年5月21日出现逾期,截止目前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虽经原告催促,但均无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要求被告郑小中、毛彩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并偿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共计人民币770元。其中年利率为15.03%,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为年利率的1.5倍);二、要求被告廖枝有、周琴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并偿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共计人民币810元。其中年利率为15.03%,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为年利率的1.5倍);三、要求被告蒙仙琴、季建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四、要求六被告共同对上述各自所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林长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成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经营范围。2.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六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郑小中、毛彩霞,被告廖枝有、周琴芳,被告蒙仙琴、季建萍是夫妻关系的事实。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六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六被告中的任何一人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5.《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与六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合同,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止的事实。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分别向被告郑小中、廖枝有、蒙仙琴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未答辩,亦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小中与毛彩霞、廖枝有与周琴芳、蒙仙琴与季建萍均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0日,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六人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六被告亦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组成了联保小组,协议约定六人均可向原告申请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联保小组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使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借款人所有其它应付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15.03%,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前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逾期支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要求被告郑小中、毛彩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并偿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共计人民币770元。其中年利率为15.03%,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为年利率的1.5倍);二、要求被告廖枝有、周琴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并偿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共计人民币810元。其中年利率为15.03%,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为年利率的1.5倍);三、要求被告蒙仙琴、季建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四、要求六被告共同对上述各自所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均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且原告方所陈述的事实与其提供的书面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本院审核予以采信。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蒙仙琴、季建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本院经过审核已口头裁定准许。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约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偿清所欠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立即偿清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逾期归还本金加收罚息、复利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依约支付相关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为该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六被告共同对上述各自所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小中、毛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原、被告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二、由被告廖枝有、��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原、被告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三、由被告蒙仙琴、季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原、被告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四、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萍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916元,由被告郑小中、毛彩霞、廖枝有、周琴芳、蒙仙琴、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仕光审 判 员  涂鸿星人民陪审员  曾方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