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包卫亮与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亮,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包卫亮。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益。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其富。原告包卫亮为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卫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卫亮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卫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包卫亮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