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星旺输送网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星旺输送网链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296-6号原告宁津县星旺输送网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大祁村。法定代表人李清艳,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场镇社区13组。法定代表人郑友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星旺输送网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账户60×××12中的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