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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志龙与西安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076号原告邹志龙。委托代理人邱阿甲,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志龙诉西安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物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志龙诉称,2009年11月19日,原告在为被告处理温泉井水泵故障时,井盖反向倒下,导致原告左脚受伤,住院治疗3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65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阳物业辩称,本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工作伤害应当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而原告在未经仲裁部门仲裁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而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故原告应在经劳动仲裁后,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志龙的起诉。诉讼费111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