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7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7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建设路与狄村北街交叉口西南角,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董某因摊位摆放问题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手将被害人董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董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被害人董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