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龚菊香与赖礼桥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龚菊香,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德,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礼桥,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菊香与被告赖礼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菊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龚菊香负担。审判员  章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