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龚菊香与赖礼桥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龚菊香,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德,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礼桥,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菊香与被告赖礼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菊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龚菊香负担。审判员 章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