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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亚琼、张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222号。负责人冯涛,行长。被执行人张亚琼。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胡燕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燕玲、张建平、张亚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35496.73元、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琼的工资等收入,现暂不具备扣划、发放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