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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席某。被告:魏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席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魏晓睿,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魏奥睿。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武强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现两个孩子都跟随被告生活,从2014年正月十五至今原告未见过两个孩子。由于婚前没有对被告进行充足了解,被被告言语迷惑,婚后被告负面性格暴露无疑,在生活中对我无端打骂,双方也多次提及离婚,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2月30日开始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人500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武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证人张某真、左玲娣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席某与被告魏某他们俩感情不和,魏某总是打席某,双方经常打架,他们从2013年年底开始分居。证据三、魏晓睿、魏奥睿户口页复印件两份,证明两个孩子分别于××××年××月××日、2010年8月10日出生的事实。被告魏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魏晓睿,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魏奥睿。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武强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现两个孩子都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念多年的夫妻感情及共同生活的经历,应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将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席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华英审 判 员  高 锐代理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