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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书龙与邱联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联荣。原审被告龙岩市泰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林,总经理。原审被告张书林。原审被告张秀兰。原审被告武平县汇晟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龙,总经理。原审被告龙岩市铭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晖,总经理。原审被告张书萍。原审被告林添玉。原审被告黄陈铸。原审被告马晖。上诉人张书龙因与被上诉人邱联荣、原审被告龙岩市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张书林、张秀兰、武平县汇晟典当有限公司、龙岩市铭晟纸业有限公司、张书萍、林添玉、黄陈铸、马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书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书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大  标审判员 陈  碧  英审判员 李  秋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燏(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