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利与李福生、郑州市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闫利。被告李福生。被告郑州市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驰军,经理。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二大街兴华大厦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利诉被告李福生、郑州市湘元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职克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梦 来源: